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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15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154號

聲請人
亙日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即債務人
相對人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係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809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在本院轄區內財產等情,業經調閱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11號假扣押執行案卷,查核屬實。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顯有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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