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以98年度裁全字第3489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紙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