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欣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欣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15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