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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1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庚○○
相對人
聯炤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廖尉廷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甲○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元、丙○○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己○○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庚○○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貳拾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預告工資、獎金所生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願分三期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下同)129,190 元、丙○○62,415元、己○○65,527元、庚○○75,820元,清償期為98年1 月21日、98年3 月21日、98年4 月21日,每期給付金額為甲○43,064元、丙○○20,805 元 、己○○21,843元、庚○○25,274元,詎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共計170,986 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獎金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97年12月19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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