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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16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網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網路地產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因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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