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貝思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1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