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7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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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622號准予假扣押(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22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