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395號
- 聲請人
- 協樹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高昌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5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37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1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