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92號
- 聲請人
-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萬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60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94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7號裁定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 80,056元合 計 80,056元附註:第一、三審訴訟費用雖亦應由相對人負擔,惟非由聲請人預納,故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