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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48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48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圓鉫舞台設計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信封、戶籍謄本、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臺北市政府函影本、股東同意書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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