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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56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560號

聲請人
淳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309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02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之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萬0,5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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