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 代表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和商行
- 代表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四至五行「....共計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叁角。.....」之記載,應更正為「....共計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叁角伍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