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立鼎工程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雅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八○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叁張折合新臺幣叁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926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折合新臺幣3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80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執行命令、聲請撤銷假扣押狀、(以上均為影本)、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4805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