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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66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665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全國防火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寶華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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