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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核定股份價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丙○○、乙○○、甲○○

  • 當事人
    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元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62號聲 請 人 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新元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股份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持有相對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股東,因國票證券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受讓第三人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案,聲請人在會前以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並於當日出席再為反對之意,另於98年1月以書面 向國票證券公司提出收買股份未果,爰依法聲請裁定以股東會當日資產淨值為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國票證券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99號 地下1 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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