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許耀仁即尊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耀仁為尊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尊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許耀仁即尊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尊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許耀仁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耀仁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305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