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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0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05號

聲請人
黃灯耀即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灯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艾肯錫臺灣分公司)已於民國98年5月27日收到本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茲因公司仍有可分派之財產,經總公司決議於98年7月27日起改派黃灯耀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以利處理分派財產事宜等語。

三、經查,艾肯錫臺灣分公司確實曾經清算程序,於98年5月27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此有本院隆民誠97年度司字第475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在清算完結後,始因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辦理轉入待交票款而有可供分派之財產,本院審酌聲請人前任艾肯錫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熟稔清算程序;且該公司總公司董事會議亦決議選任聲請人再任清算人,有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記錄附卷足憑等情,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意旨,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0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