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陶亞琴
- 原告劉瓊穗即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24號聲 請 人 劉瓊穗即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瓊穗(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 ,亦為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經公司董事會審查完畢承認在案,且經徵得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同意選任劉瓊穗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瓊穗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份證明文件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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