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44號
- 聲請人
- 關根祥嗣即台灣東京線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灣東京線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關根祥嗣為台灣東京線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東京線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關根祥嗣即台灣東京線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台灣東京線圈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關根祥嗣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關根祥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餘額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96年利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9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