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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字第4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國字第40號

原告
戊○○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91年8 月起擔任代理教師連續5年,於96年7 月南投縣教師甄試未錄取為正式教師後,決定返回企業界就職,惟覓職多時,發現被告機關所屬公務員未善盡人力稽核之職責,就業市場已失序,造成原告求職時筆試通過卻未錄用,致原告一直尋覓屬意工作無著,因而受有下列損害:㈠依原告自97年8 月20日至98年7 月1 日在社寮國中工作之薪資計算,原告受有自96年8 月20日至97年7 月1 日之薪資損失新臺幣(下同)589,128 元。㈡上開薪資損失589,128 元自97年8 月20日至98年7 月1 日之利息損失41,567元。㈢短少勞保年資或預付60歲後老人年金221,215 元。㈣退休準備金損失30,164元。原告曾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經被告於97年10月17日函檢送拒絕97年10月16日國家賠償理由書,為此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2,083 元及自98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曾於97年1 月21日經被告所屬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就業服務中心推介媒合,至卜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惟2 週後即因自認不適合而請辭,嗣原告又於97年2 月26日至臺北市政府所屬仁和就業服務台求職,又陸續自行應徵數家廠商徵才工作,於97年4 月9 日參加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谷公司)現場徵才活動未被錄取後,即向被告陳情泰谷公司及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順公司)疑涉徵才不實,被告均予查處回覆,其中泰谷公司曾再通知原告面試,原告要求上班後請假處理訴訟事宜,泰谷公司考量人力調度未予錄取,另原告曾獲茂順公司錄用,惟原告參觀工廠後自認體能不合而放棄。被告所屬公務員並無原告所指未善盡人力稽核之情形,就業市場非被告所能控制,且原告主張所受損害與被告無因果關係,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請求賠償,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具備㈠行為人須為公務員、㈡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㈢須係不法之行為、㈣須行為人有故意過失、㈤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㈥須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始足當之。苟公務員縱有此不法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此項損害,即無相當因果關係。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屬公務員未善盡人力稽核之職責,為被告所否認,已難採信。且原告未能覓得屬意工作之原因,或可能原告資格不符合企業主需求,或原告對企業主提供之工作條件未盡滿意,縱認被告所屬公務員有未善盡人力稽核職責之情形,衡諸常理,亦不必然發生原告未能覓得屬意工作之結果,更難認原告即因此受有所主張之薪資損失、利息損失、短少勞保年資或預付60歲後老人年金、退休準備金損失等損害,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主張之行為與損害間即無因果關係,原告之請求與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定之要件不符。

四、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字第4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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