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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丁○○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90號原   告 丁○○ 被   告 皓宇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8號 被   告 筌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乙○○、李豫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上開書狀應敘明下列事項: ⒈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本息,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⒉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全文、被告簽發之本票影本。 ㈢補正原告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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