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抗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劉坤典賴錦華林秀圓

  • 當事人
    乙○○○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抗字第47號抗 告 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莫詒文律師 林慧音律師 李奇穎律師 相 對 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吳至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塞席爾商(Visionary Investment Corporation)」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塞席爾商(Sun Shine Limite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馮姿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