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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變更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