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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02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020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高新商業銀行股
聲請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丁○○
相對人
乙○(即徐宗和之遺產管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點第㈡項第2行關於「選派董劍輝為清算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派丁○○為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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