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林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和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已解散,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呈報清算人及查報相對人是否有呈報清算人清算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和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已解散,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呈報清算人及查報相對人是否有呈報清算人清算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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