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 相對人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