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94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