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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94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94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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