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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2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23號

原告
奕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信裕工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4,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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