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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張瑜鳳

  • 當事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20號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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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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