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4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被告
- 曾豐耘即原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9,2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4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9,2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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