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99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廸吾律師
蔡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駿陞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