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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9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99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蔡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駿陞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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