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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26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福星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福星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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