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6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61號

原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5980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程序,其起訴之客觀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