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61號
- 原告
-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饒桂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5980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程序,其起訴之客觀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