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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6號
原   告
己○○
辛○○
丁○○
乙○○○
癸○○
甲○○
丙○○
壬○○
戊○○
庚○○
前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確認兩造間新臺幣(下同)59,723,000元之契約不存在,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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