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76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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