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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40號

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4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告
霸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範圍,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即依原告持有被告霸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即20萬股×10元=200萬元);另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之1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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