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詠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 被告
- 霸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範圍,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即依原告持有被告霸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即20萬股×10元=200萬元);另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之1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