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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1號

原告
恆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伍萬零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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