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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3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35號

原告
郁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私立科劍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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