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新鼎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志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權棋即東峯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6,4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234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