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林秀圓
- 當事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96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捌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