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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林秀圓

  • 當事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96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捌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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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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