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3號
- 原告
- 周武敦南大樓管理委員會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良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永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零壹佰壹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