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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17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17號

原告
泰山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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