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3號
- 原告
-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 原告
- 英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4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00元。
二、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