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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3號

原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原告
英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4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00元。

二、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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