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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

原告
史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738 元(558,455 +172,283 =730,738)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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