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劉又菁

  • 當事人
    史汨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原   告 史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738 元(558,455 +172,283 =730,738)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潘惠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