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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劉又菁

  • 原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03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3,409 元(101,520 ×33.032=3,35 3, 408.6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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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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