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劉又菁
- 原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03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3,409 元(101,520 ×33.032=3,35 3, 408.6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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