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43號
- 原告
- 新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搬遷台北市○○○路○段36巷8弄58號3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民國98年4月30日北院隆97執木字第10963 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所載拍定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