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4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43號

原告
新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搬遷台北市○○○路○段36巷8弄58號3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民國98年4月30日北院隆97執木字第10963 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所載拍定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