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原 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1,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六庭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