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
- 原告
-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1,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六庭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1,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六庭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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