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蔡和憲
- 當事人甲○○、鴻海徵信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3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律師 被 告 鴻海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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