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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蔡步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3,721,9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2,618元,扣除已繳之17,335元,尚應補繳13,505,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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