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
- 原告
- 康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澳商聯歐沃股份有限公司LAING O'ROURKE(BMC)PTY LIMITED(原名澳商百利茂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00,000元,嗣訴訟進行中改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76,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